科技人才輸入計劃

科技人才輸入計劃

科技人才輸入計劃

這項入境安排並不適用於阿富汗、古巴、老撾、朝鮮、尼泊爾及越南的國民。

根據科技人才入境計劃前來/留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下稱「香港特區」)就業的科技人才,概述有關的入境安排。

科技人才入境計劃旨在透過快速處理安排,供合資格公司申請輸入非本地科技人才到香港特區從事研發工作。合資格公司須先申請配額,獲創新科技署發出配額的公司可相應地於為期24個月的配額有效期內為合資格人士申請工作簽證/進入許可。

根據科技人才入境計劃提交來港就業的簽證/進入許可申請如符合下列準則,可獲考慮批准:

  1. 沒有保安理由拒絕申請,而申請人亦沒有任何已知的嚴重犯罪記錄;
  2. 在遞交申請時,聘用公司獲創新科技署批出有效配額;
  3. 申請人獲聘用公司聘請在香港特區工作的全職僱員;
  4. 申請人主要從事先進通訊技術、人工智能、生物科技、網絡安全、數據分析、數碼娛樂、金融科技、綠色科技、集成電路設計、物聯網、材料科學、微電子、量子技術或機械人技術範疇的研發工作;
  5. 申請人持有具特別認受性的大學所頒授的科學、科技、工程或數學(下稱「STEM」)學科學位,所頒授學位的大學須為以下任何一個世界大學排名榜最新公佈與STEM相關的排行榜上首100間大學持有碩士或博士學位者無需工作經驗,而持有學士學位者則須具備最少一年在相關科技範疇的工作經驗。不符合上述的學歷要求,但在特定範疇上具備良好技術資格、經證明的專業能力及/或有關經驗和成就的科技人才,仍可基於充分的理據按個別情況予以考慮。在此情況下,應提供有關證明文件
  1. 申請人的薪酬應不低於香港特區類似職位現時的市場薪酬水平;
  2. 申請人符合創新科技署發出的獲發配額通知書上就相關職位列明的特定條件;以及
  3. 聘用公司和申請人的真正目的並無疑問。

一般而言,除擁有香港特區居留權或入境權的人士外,任何人士如欲來港就業,均須申領簽證/進入許可。雖然入境事務處(下稱「入境處」)會因應每宗申請的個別情況作出考慮,惟申請人必須符合一般的入境規定(例如:持有用以返回原居國或所屬國的有效旅行證件;沒有刑事記錄,且其入境不會對香港特區構成保安或刑事問題;以及不可能成為香港的負擔等),並符合上文詳列的有關資格準則,方可獲考慮發給簽證/進入許可。入境處對這些資格準則或會不時作出修訂而不作事先通知,希為留意。